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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掖中心支公司与雒虎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雒**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掖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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