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雒**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掖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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