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甘JB5777号车辆、其他财产及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郭*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575.60元(其中:标的49059元、诉讼费1026元、财产保全费490.60元)。
二、或扣留、提取被告郭*的收入50575.60元。
三、或查封、扣押被告郭*相当于50575.60元的财产。
四、查封原告付*定房权证城关私字第4726号《房屋所有权证》。查封期间禁止该房屋买卖、抵押和转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