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正**限公司与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正**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马**自愿与原告协商解决,且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应诉,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