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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福**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福**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理。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均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天津福**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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