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金*数码产品(深**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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