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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佳运园业委会)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运园业委会的负责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佳运园业委会诉称:因为本小区物业管理的脏乱差、业主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从2005年开始,小区部分业主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经过千辛万苦,2013年第三次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经半数以上业主投票同意,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物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决定采取自主管理的物业管理方式,首届业主大会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成立。之后,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做了备案。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议事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规约依法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规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全体业主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再由原告依约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由原告组织实施。自2013年5月24日原告在小区公示通知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今年10月,被告从未向原告交纳过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被告房屋面积为88.04建筑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0.73元,每月64.27元,其欠交物业费1092.58元(17个月),应当交纳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092.58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一、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业主大会通过的规则与规约,对该规则、规约我方不认可,没有合法程序;二、我方与北京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且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交纳了物业费;三、原告并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四、原告起诉裕发弘瑞物业**公司、裕发弘瑞**限公司物业移交的案件,正在昌**院审理过程中;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为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8.04平方米。2013年3月11日,佳运园业委会在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形成决定的法定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现予以备案。原告佳运园业委会在庭审过程中自述,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其未在该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房产证、天通**办公室备案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佳运园业委会未在该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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