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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理中心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法**理中心(以下简称法政物业中心)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政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法政物业中心诉称:2004年3月3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每月十日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但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从2010年1月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采用电话、书面发信函等方式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截止到2014年4月,被告已拖欠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19988.80元。根据该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25.08元,以上费用合计22813.88元。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9988.80元,违约金2825.08元,以上费用合计22813.88元,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1、2003年购买该房屋,因环境好且有24小时热水供应,居住过程中我们一直如期交纳物业费,直至物业剥夺了我们24小时使用热水的权利,该权利是我们购买房屋所看中的,也是开发商重点推介的,停止供应热水后原告不承担热水停供的相关费用,我们找物业交涉时,他们建议我们找开发商,我们不知道开发商在哪。原告建议我们安装热水器,客卧卫生间我安装了燃气热水器,主卧卫生间因为线路原因无法安装燃气热水器,我要使用冲浪浴缸,即热型的热水器功率较大,电线太细承受不了,冬天只能放弃居住。2、阳台雨水管漏水、厨房和阳台装修吊顶有脱落,物业给修过,后来又出问题物业不管了。快递包裹暂存服务不提供。3、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维修记录及近3年的财务第三方审计报告。物业没有尽到服务义务,要求减免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X小区X单元X号楼X室的业主,原、被告双方认可该房屋面积为213.56平方米。2004年3月31日,原告**中心与被告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标准收取;乙方(王*)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法政物业中心)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王*未交纳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物业费19988.80元。因原告**中心停止了该小区内的生活热水供应,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在每户物业费中扣除800元作为补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欠费说明、收据、《王府社区供水合同、供暖协议书》、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被告居住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并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关于物业公司停供24小时热水给其造成生活不便的辩解理由,应区别属于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还是物业服务合同外的服务,因该项不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故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指出,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的降低,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故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妥善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因被告拒交物业费事出有因,故此原告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北京法**理中心物业费一万九千一百八十八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法**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北**管理中心负担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一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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