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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新**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气象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新气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全新气象物业公司诉称:被告2009年8月入住,X小区X室,面积为96.04平方米。在此期间物业公司对本小区67、68、69号楼进行物业管理,提供24小时门卫值班、保洁、水电维修、化粪池清掏、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绿化管理等物业服务。原告通过电话、公告、入户等方式催要,被告仍未交费。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2036.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物业收费不合理,其收费标准上列举的相关服务没有提供。我想跟物业公司合理协商,但是物业公司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昌平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96.04平方米。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自行公布的收费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外运费、保安费、保洁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化粪池清掏费、管理费、办公和财务管理费等。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09年8月1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全新气象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属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实际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关于收费标准问题,本院参照北京**物价局发布的昌价(管)字(2000)第105号文件以及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原告所公布的服务项目,依法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保安费4元/户/月、保洁费4元/户/月、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40元/平方米/年。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多项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辩解意见,原告认可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予以酌减。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给付原告北京全新**有限公司二○○九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用共计一千五百九十一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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