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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北京中嘉**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嘉**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徐**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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