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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与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大**公司诉称,原告是经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是畅茜园景宜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我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业主,其于2005年1月31日入住后交纳了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物业费,此后被告拒不交纳物业费,因本小区未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由我公司提供实际的服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物业费计1656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刘**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期限已于2007年6月到期,小区于2007年12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其他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原告拒不退出,业委员选聘的物业公司无法进入小区,业委会与原告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不是本小区合法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不能证明其提供了事实服务。原告未提供事实服务,小区内停车无序,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小区内存在违规搭建的情况,但原告未进行任何事实服务和管理。被告仅被动的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清理垃圾服务,故此同意支付此项费用。原告非法侵占小区公共绿地,收取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场所进行经营,其所得利益应当返还全体业主或冲抵费用。综上,原告起诉我欠缴纳的费用不合理,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龙**限责任公司与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05年9月30日至小区业委会成立之日止,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8元。此后大**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畅茜园景宜里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6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与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大**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8年7月1日起,大**司将物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68元,每年垃圾清运费为66元。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间未交纳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16566元。刘**与大**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公司系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合同到期后,因未有新的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仍由大**公司提供服务。刘**与大**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大**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后即有权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刘**作为业主享有服务,故负有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对于刘**认为服务不规范,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应当指出的是,虽在本案中,因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其主张未获支持,业主亦不应以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主张权利,但大**公司亦应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充分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增进服务水平,双方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优美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有限公司物业二00八年二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间的物业服务费一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刘**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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