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大**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茹**与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大**公司诉称,原告是经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是畅茜园景宜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我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业主,其于2005年1月31日入住后交纳了2005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的物业费,此后被告拒不交纳物业费,因本小区未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由我公司提供实际的服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物业费计1173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刘X辩称,我与原告未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到现在业委会也没有成立,我们在这种环境下,物业费是不是应有标准,标准是多少我也不清楚。卫生费我同意交纳,对于物业费不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龙**限责任公司与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05年9月30日至小区业委会成立之日止,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8元。此后大**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畅茜园景宜里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6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会。小区业委员成立后,未与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大**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8年7月1日起,大**司将物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68元,每年垃圾清运费为66元。刘X住房的面积是142.23平方米。刘X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间未交纳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11732元。刘X与大**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庭审中,刘X提交了小区的照片证明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公司系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合同到期后,因未有新的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仍由大**公司提供服务。刘X与大**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大**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后即有权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刘X作为业主享有服务,故负有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对于刘X认为服务不达标,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应当指出的是,虽在本案中,因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其主张未获支持,业主亦不应以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主张权利,但大**公司亦应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充分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增进服务水平,双方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优美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有限公司物业二0一0年二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间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七元,由刘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四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