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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xx(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小区业主。2003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告未按时交纳2005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而在此期间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2005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2381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从我2003年入住起我家总共跑水3次,第一次是厨房水管漏水,第二次是卫生间暖气坏了跑水,第三次也是暖气管漏水,地板和两块地毯都泡了,我都报修了,物业经理和维修人员都了解我家的情况,之前我们协商的是免我10年的物业费,赔偿我两块地毯。水管是2007年修好的,但原告一直没有对我进行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6.10平方米。

原告系为被告所居住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于2003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价格为:住宅按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加144.9元/户/年;业主以开发公司开具的“入住通知书”通知时间为准按年度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05年1月之后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

审理中,被告称其房屋自入住后共跑水3次,第一次是厨房水管漏水,第二次是卫生间暖气坏了跑水,第三次也是暖气管漏水,地板和两块地毯都泡了,物业经理和维修人员均了解情况,之前协商的是免被告10年的物业费,赔偿两块地毯。水管是2007年修好的,但原告一直没有进行赔偿。就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可被告曾经报修的事实,但认为漏水系因暗埋管道有漏点导致,其已经尽到维修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曾承诺免除其10年物业费并赔偿两块地毯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无法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二○○五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一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一十七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已交纳,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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