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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管理中心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腾物业)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腾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韩**、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腾物业诉称:被告居住在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108.87平方米,由原告负责维护管理小区物业。2006年开始,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员会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的通知规定,被告居住的房屋,每年应按0.55元/建筑平米·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自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748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至今未交纳。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57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李**系北京市顺义区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08.87平方米,由东腾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起,东腾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为:生活垃圾清运、保洁、绿化、化粪池清淘、管理、小区共用设施维修等,收费标准为0.55元/建筑平米·月。现东腾物业诉至本院,要求李**依前述标准交纳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共计5748元。

另,在本院审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有业主反映涉诉小区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经本院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涉诉小区确实存在道路塌陷未及时维修,楼道内垃圾未及时清扫,楼道灯开关损坏未维修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购房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北**价局、北京**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东腾物业为李**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李**作为受益人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李**应及时履行向东腾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根据东腾物业同时期起诉的本小区其他业主反映的情况及本院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东腾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五千四百六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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