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管理中心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翟**,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入住本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京贸家园x号楼x单元x室,针对本住宅的物业管理问题与原告签署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期交纳物业费用,标准为2.22元/月/建筑平米。物业管理费每年收取一次,过期加收滞纳金。物业公司曾多次向被告催缴,并做了大量工作,被告均拒不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3992.8元,滞纳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六章之第四款规定收取;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交物业费是因为2011年7月份开始,楼上住户的空调的水就往下流,滴到我家卧室窗户处,客厅与卧室只隔着一堵墙,都影响我休息,我向原告反映过多次,一直都没有解决。窗外、墙外是公共区域,原告有义务解决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芙蓉路1号京贸家园x号楼x单元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4.94平方米。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全权负责被告在该小区房产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自《入住通知书》通知的入住时间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之日为止,收费标准为2.22元/月/建筑平米,物业管理费每年收取一次,第一次收取时间为被告收到的《入住通知书》中所约定的入住日期,以后每年于该日的对应日前一个月开始收取。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3992.8元。

庭审中,被告称楼上业主空调漏水的问题严重影响其休息及身体健康所以不同意交物业费。经询问,被告称并不清楚是哪个业主家的空调漏水,楼上漏水的空调系业主自行安装,并认为业主都按照规矩把空调的冷凝管插到主管中了,漏水问题是空调主管的问题。原告称去年针对被告所说的空调漏水问题进行过排查,但主管没有漏水情况,应该是业主空调的冷凝管的问题,具体是哪个业主的空调漏水目前并不清楚,主管其每年都会通,如果业主不开空调,就不能确定是谁家漏水,并表示今年继续配合被告查出漏水空调的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原告对小区进行管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3992.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滞纳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称因楼上业主自行安装的空调漏水影响其休息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问题系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而物业服务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业主应当对物业服务行为作出全面的评价,本案中被告并未提出其他足以导致对其减免物业费的合理依据,故对被告因上述原因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已逾六旬,其在房屋居住过程中发现了可能影响其身体健康的困扰因素,但现无法确定该困扰的成因及相关责任人,针对此事,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勇于担当,业主应当理解包容,双方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并与其他业主充分沟通,才能共同创造出和谐的居住环境。如日后双方得以确定对被告生活造成困扰的来源,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物业费三千九百九十二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