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故意偏袒被申请人,并存在严重违反审理程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三)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委托服务管理合同》是无效合同。(四)原审审理、判决,违反了物业行业的有关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与世纪**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世纪**公司提交的北京**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和北京市东**管理二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世纪**公司为杨**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1年5月24日。杨**虽主张世纪**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并提供《致中冶置业函》予以证实,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纪**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