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子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路子尧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万**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路子尧申请再审称:(一)《安*商厦管理维修公约》合同违法,为无效合同。该公约制定程序不合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联手欺骗业主,胁迫业主签订公约。公约无视业主基本权利,肆意予以剥夺。公约违反合同法规定,主体要件违法。公约恶意偷换概念,恶意混淆委托关系与代理关系。公约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公约制定主体错误,掩盖了业主基本权利。剥夺业主监督权。(二)公约内容自身矛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为无效合同。(三)一、二审法院诉讼程序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四)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判决存在逻辑错误。物业公司严重侵权违法,不具备合法的收费主体资格。物业公司未履行必要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商厦规划格局和公共区域用途。物业公司伙同第三方对申请人商铺围挡,直接侵害申请人利益。物业公司拒绝将申请人商铺钥匙交还从而控制本人商铺,直接侵害申请人利益。物业公司私自侵吞公共面积经营所得,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拒不公开业主名单。物业公司事实上已经停止了对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诉求存在基础性、程序性错误,法院对事实认定无依据,未辨明物业公司律师的谎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世**公司与路子尧签订的《安兴商厦管理维修公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世**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依照约定向路子尧主张物业管理费,一、二审法院支持了世**公司主张的物业费请求,并无不当。路子尧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路子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路子尧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