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广州**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刘**与中国建设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判决书
黄**与中国建设银**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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