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中**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欧**、人民陪审员边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