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都国际**公司诉被告青岛**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49.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三都国际**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青岛华**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8149.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