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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棉板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棉板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州**棉板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2元,由原告天津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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