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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委托其代办物流陆*及海运业务,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关系。涉案运输由天津新港起运,合同履行地为天津新港,属于天**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天**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本案应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福**口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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