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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国际**公司与青岛华**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都国际**公司与被告青岛**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98149.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三都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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