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告天津**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