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告天津**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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