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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益**有限公司诉被告川和(天津)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益**有限公司诉被告川和(天津)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向被告川和(天津)国际**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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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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