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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诉山东**有限公司、河北**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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