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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散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汇**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诉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散货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由原告汇润国际货运代理(天**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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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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