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X**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对外**X板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8,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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