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对外**X板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8,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杭**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8,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