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A国际货运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需补充证据,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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