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天津市**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告以与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撤销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澳**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