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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有限公司诉辽宁华**口有限公司、辽宁华**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口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华**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辽宁华**口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华**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109842.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辽宁华**口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华**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09842.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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