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百**有限公司诉深圳维**有限公司、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维**有限公司、被告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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