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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君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君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君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君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元,由原告天津**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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