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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公司诉天津森**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公司诉被告天津森**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370元。现因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原告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津森**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37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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