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恒**限公司与天津浩**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恒**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浩**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浩**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2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