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外运(天津**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广**港公司、被告河南**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河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外运(天津**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中外运(天津**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