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振华**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振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