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瑞平**有限公司与厦门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瑞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极力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三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4年6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极力国际**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瑞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