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智利**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船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陈**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朝华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朝华中**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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