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限公司、被告天津**储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7月30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天**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天津恒**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