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山东恒**限公司与天津浩**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有限公司诉天津富**限公司、天津振华**有限公司、天津恒**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大连沛华**天津分公司与贵州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朗**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华天物流(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璟**有限公司诉天津**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瑞平**有限公司与厦门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智利**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瑞*(天津)国际**限公司诉天津景兴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A(**限公司与上**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