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英吉**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三案,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上述三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鼎**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英吉**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三案纠纷;
二、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0元,由原告上海英吉**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三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