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杜**与被告甘肃电**有限公司、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杜**与被告甘肃电**有限公司、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杜**、杜**,被告甘肃电**有限公司、被告杜**委托代理人朱亚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杜**共同诉称,根据1996年11月15日兰州**管理局作出的兰房字(1996)159号文件,兰州**管理局将盐场路乱庄2号房屋产权退还原告父亲杜**,当时文件的精神是“退房拨客”,由于承租户方**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原告至房屋拆迁时未能取得产权证。后城关区上川村拆迁工作指挥部拆迁二组以“谁在房屋住、谁能腾地方、就安置谁”将原告的私房按公房于2012年10月初与承租户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对原告未予补偿。为保护原告的私有财产,原告便住在拆迁房屋中,2012年10月16日被告带人对我的房屋进行强拆。在原告多次找到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协调后,2013年10月14日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与原告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另根据城关区拆迁相应政策,原告可享受拆迁安置面积上浮20%政策,因原告私房造强拆,该政策至今不能落实。方**与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社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将原告私房拆除建材出售给第三方,获利2000元,为保护我的私有财产原告只能支付2000元赎回,造成原告损失4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强制拆迁的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2、依据国家房产政策及市场价格补偿原告上浮7.65平方米,即34425元。3、请求法院判令方**将其私房卖给回民拆建材,造成原告的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院核实,被告杜**是被告甘肃电**有限公司派驻拆迁办进行拆迁工作的员工,其工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工作行为未超过公司赋予的职责范围,故被告杜**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杜**对被告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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