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郭**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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