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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坤山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山诉被告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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