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山诉被告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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