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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李*、任**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任**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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