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任**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郭**诉王**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侯华军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诉常茹春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常茹春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郝红生、杨*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青诉史晓军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诉翟**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睿诉卫秀清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诉秦**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展建滨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