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飞诉朱**、周**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苗晓飞于2015年4月13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朱**及妻子周**于201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按4分计算,并以被申请人所有的长治市理想城3号楼1单元3201室及车辆作为抵押。现至今未还,故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长治市X城X号楼X单元X室及晋DXXXXX号帕**轿车,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赵会、周**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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