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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