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原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原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原剑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也联系不到。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此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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