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诉被告方何*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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