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王**、王**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城民三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王**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5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3750元(不含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王**经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王**、王**以物抵债和分次履行的方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的雷**DXXXXX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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